刘飞、定边县樊学镇武桂琴综合门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7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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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7105号案件名称
刘飞、定边县樊学镇武桂琴综合门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刘飞;定边县樊学镇武桂琴综合门市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5民初7105号 原告:定边县樊学镇武桂琴综合门市,。 被告:刘飞,男。本院在审理定边县樊学镇武桂琴综合门市与刘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定边县樊学镇武桂琴综合门市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边县樊学镇武桂琴综合门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定边县樊学镇武桂琴综合门市负担。 审 判 员 高玉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艳玲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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