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长生、黎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528民初2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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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8民初2180号案件名称
成长生、黎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文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成长生;黎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528民初2180号原告:成长生,男,汉族,1966年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军,四川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元柠,四川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黎伟,男,汉族,1984年11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原告成长生与被告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2021年9月18日,原告成长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长生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长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29元,由原告成长生负担。审判员 张明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温艳梅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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