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陈红萍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1执1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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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1执1121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陈红萍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陈红萍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1执11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住所地永州市。负责人:陈星亮被执行人:陈红萍,女,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陈红萍信用卡纠纷一案,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121民初15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陈红萍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祁阳市人民法院(2021)湘1121执11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江柏林审 判 员 桂 冠审 判 员 周高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欧秧生书 记 员 聂 卫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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