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王红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02执2021号之二十八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202执2021号之二十八
  •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王红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青岛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王红英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02执2021号之二十八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8号金岭广场项目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33529710D。负责人:王珺,行长。被执行人:王红英,女,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02民初67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红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红英在中国工商银行3803××××488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73.1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琨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原超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