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海燕、张鹏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68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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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6893号案件名称
杨海燕、张鹏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杨海燕;张鹏;刘晓燕;李德;张斌;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5民初6893号 原告:陕西定边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定边县XX路XX中心对面。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某,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刘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边县,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XXXXX。被告:张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X日出生,住定边县,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XXXXX。被告:张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边县,公民身份号码:15272XXXXXXXXXXXXXX。被告:杨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边县,公民身份号码:15272XXXXXXXXX。被告:李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边县,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陕西定边XXXXX有限公司诉刘某某、张某、张某、杨某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定边XXXXX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定边XXXXX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准予撤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定边XXXX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原告陕西定边XXXXXX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党翠琴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钊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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