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美兰、朗格尔(辽宁)建筑工程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4民初7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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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4民初7639号案件名称
李美兰、朗格尔(辽宁)建筑工程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美兰;朗格尔(辽宁)建筑工程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4民初7639号原告:李美兰。被告:朗格尔(辽宁)建筑工程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长胜。原告李美兰与被告朗格尔(辽宁)建筑工程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李美兰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美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美兰撤诉。案件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912.5元由原告李美兰负担。审判长 马 壮审判员 关 威审判员 陈 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晓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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