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斌、谢雯婕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6民初433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民初4333号案件名称
侯斌、谢雯婕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侯斌;谢雯婕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526民初4333号原告:谢xx,女,198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庙蒲城清洁能源公司。被告:侯x,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原告谢xx与被告侯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谢xx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xx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xx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xx负担。 审 判 员 景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淼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富贞、曹明强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25执1358号 下一篇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秀艳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保13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