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高峰、何高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7执113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执1139号案件名称
何高峰、何高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何高峰;何高峰;周文军;周文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7执1139号 申请执行人:周文军,男,196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被执行人:何高峰,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文军与被执行人何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117执113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 亮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韩 玉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