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斐、李会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3民初2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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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3民初2282号案件名称
杨晓斐、李会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岐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岐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杨晓斐;李会利;宋拴仓;李俊峰;陕西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23民初2282号原告:陕西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岐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陕西省岐山县。法定代表人:张博,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晓辉,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5910,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俊峰,男,汉族,1986年11月4日出生,住址:陕西省岐山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杨晓斐,女,汉族,1987年1月5日出生,住址陕西省岐山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系李俊峰之妻。被告:宋拴仓,男,汉族,19661962年63月426日出生,住址:陕西省岐山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被告:李会利,女,汉族,19681965年92月1628日出生,住址:陕西省岐山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系宋拴仓之妻。 原告陕西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俊峰、杨晓斐、宋拴仓、李会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陕西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依法行使诉权,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402,061元,减半收取3701,030.5元,由原告陕西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红 社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程 蓓 蕾 书 记 员 韩 亚 玲 1 / 2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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