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益农动保兽药店、罗尚珍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02民初19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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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2民初1942号案件名称
益阳市资阳区益农动保兽药店、罗尚珍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益阳市资阳区益农动保兽药店;罗尚珍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02民初1942号原告:益阳市资阳区益农动保兽药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2MA4Q8L4Q7G,住所地: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资阳大道植保大楼2号。经营者:范梦华。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正清,系该店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罗尚珍,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汉寿县。原告益阳市资阳区益农动保兽药店诉被告罗尚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益阳市资阳区益农动保兽药店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益阳市资阳区益农动保兽药店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益阳市资阳区益农动保兽药店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06元,由原告益阳市资阳区益农动保兽药店负担。审 判 员 汤灵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郭瑞芬代理书记员 袁雪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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