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金富与刘瑞平,杨小均劳务合同纠纷终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4执恢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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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4执恢517号案件名称
吴金富与刘瑞平,杨小均劳务合同纠纷终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吴金富;刘瑞平;杨小均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4执恢517号 申请执行人:吴金富,男,汉族,1963年7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刘瑞平,男,汉族,1965年6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杨小均,男,汉族,1971年4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金富与被执行人刘瑞平、杨小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渝0114民初61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刘瑞平、杨小均尚欠申请吴金富案款122300.58元,被执行人刘瑞平、杨小均逾期未完全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金富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瑞平、杨小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杨小均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申请人支付案款40000元后,申请人吴金富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杨小均的所有执行请求,本案关于杨小均部分全部执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刘瑞平至今未完全履行。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刘瑞平名下房产、工商、车辆、银行及公积金信息,其名下无房产、车辆、工商、公积金信息,其名下有极少量存款本院已对其所有账户作额度冻结。本院依法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走访调查,未查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刘瑞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瑞平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因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拟拘留被执行人刘瑞平十五日并送****协查,但因其下落不明,未实际拘留。本院依法约谈申请人,向其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人认可本院采取的所有强制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本案标的82300.58元及利息尚未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到位。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裁判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孙继毫 审 判 员 刘圣杰 审 判 员 谭 兵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孙 钱 书 记 员 蔡秋霞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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