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道亨生工贸有限公司、潍坊造字文化中心等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鲁民辖终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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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民辖终116号案件名称
青岛道亨生工贸有限公司、潍坊造字文化中心等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青岛道亨生工贸有限公司;潍坊造字文化中心;青岛海之澳食品有限公司;日照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民辖终1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道亨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观城路75号。法定代表人:杨洪杰,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综合保税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7-23号。法定代表人:丁道华,总经理。原审被告:青岛海之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前登瀛社区。法定代表人:王吉涛。原审被告:日照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山东路北青岛路西万达广场B1楼。法定代表人:李新。上诉人青岛道亨生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亨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潍坊造字文化中心(以下简称造字中心)及原审被告青岛海之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之澳公司)、日照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家悦超市)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1民初23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道亨生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道亨生公司的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南区观城路75号,且道亨生公司系与家家悦威海总部签订合同,合同履行地不在日照,按照合同履行地原则,本案管辖法院应为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造字中心主张的被诉侵权行为是海之澳公司生产,道亨生公司、家家悦超市销售被诉侵权商品侵害了其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日照既是家家悦超市的侵权行为地又是被告住所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道亨生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志涛审 判 员 柳维敏审 判 员 张金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陈庆亮书 记 员 刘 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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