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顺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112执47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1112执471号案件名称
乐山市顺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乐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乐山市顺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1112执471号乐山市顺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五通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乐山市顺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案件受理费一案,执行标的额为:诉讼费4086.00元。执行中本院已经扣划乐山市顺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086.00元并已上缴国库。至此,(2013)五通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应当由乐山市顺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的诉讼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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