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光华、安康市飞渡河黄安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7执88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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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7执88号之三案件名称
钟光华、安康市飞渡河黄安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钟光华;安康市飞渡河黄安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袁虹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7执8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钟光华,男,生于1958年1月10日,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镇坪县。被执行人:安康市飞渡河黄安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坪县。法定代表人:谢某某,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袁虹,男,生于1958年02月21日,汉族,重庆市城口县人,住重庆市城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光华与被执行人安康市飞渡河黄安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袁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20)陕0927民初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工程款208259.00元及利息;向本院交纳案件申请费3024.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7执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永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定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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