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老好、肖雄伟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632民初8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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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32民初863号案件名称
刘老好、肖雄伟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榕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刘老好;肖雄伟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632民初863号原告:刘老好,女,苗族,1970年3月24日出生,贵州省榕江县人,住榕江县。被告:肖雄伟,男,侗族,1973年8月4日出生,贵州省榕江县人,住榕江县。原告刘老好与被告肖雄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刘老好于2021年9月22日以被告已退还租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老好以被告肖雄伟以退还租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老好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老好负担。审判员 周玉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韦永银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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