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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凯、李大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06执254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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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执254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凯、李大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张凯;李大胜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06执25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凯,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李大胜,男,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张凯与被执行人李大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706民初5516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扣划被执行人在本院执行案款135900元,扣除执行费2000元后兑,余款133900元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告知函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健审 判 员  高 旭审 判 员  杨 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程秀峰书 记 员  程竞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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