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晓峰、王小平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保全案件结案通知书(2021)陕0503执保8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503执保81号案件名称
薛晓峰、王小平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保全案件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渭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薛晓峰;王小平;毛晓燕;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03执保81号申请人:渭南市华州区XX社。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观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1922272387N。法定代表人:惠润虎,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红军,该联社特殊资产管理部主任。 被申请人:薛晓峰,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申请人:王小平,男,1962年7月4日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申请人:毛晓燕,女,1974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申请人渭南市华州区XX社与被申请人薛晓峰、王小平、毛晓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庭于2021年7月7日作出的(2021)陕0503民初14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薛晓峰、王小平、毛晓燕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及微信、支付宝等网络账户资金在579522.5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或对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查封、冻结期限均为一年。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根据裁定的保全范围,经司法网络查控查询后,按移送机关要求完成了对薛晓峰、王小平、毛晓燕的保全措施。另说明下,立案庭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2021)陕0503民初147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薛晓峰、王小平、毛晓燕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及微信、支付宝等网络账户资金在579522.5元范围内的冻结或对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的保全措施(已解除)。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503执保8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 年9月22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礼国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30执恢161号之四 下一篇 何某、谭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408民初24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