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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1执7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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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执707号
  • 案件名称

    尚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尚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1执707号申请执行人:尚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谢某某,男,汉族。申请人尚某某与被执行人谢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921民初1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谢某某未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谢某某在新星村村民委员会工作并有相应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谢某某在新星村村民委员会相应收入依法予以扣留。执行员  唐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喆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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