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1执70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执707号案件名称
尚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尚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1执707号申请执行人:尚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谢某某,男,汉族。申请人尚某某与被执行人谢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921民初1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谢某某未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谢某某在新星村村民委员会工作并有相应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谢某某在新星村村民委员会相应收入依法予以扣留。执行员 唐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喆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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