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三政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席智平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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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737号案件名称
铜川市耀州区三政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席智平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铜川市耀州区三政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席智平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737号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三政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志彦,该合作社负责人。被执行人:席智平,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三政村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席智平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0)陕0204民初24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根利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席智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向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三政村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支付土地租赁费及占用费105103.5元;二、清除案涉租用土地上的种植物,恢复租用土地原状并向铜川市耀州区三政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返还租用土地;三、承担案件受理费2565元及本案执行费1515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09183.5元,但被执行人席智平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席智平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经在车管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席智平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席智平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公园南路南段8幢10804室房产。因被执行人席智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席智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式告知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三政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被执行人席智平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兴平审判员 王向锋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晓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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