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蒋亨强,胡志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3民初399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53民初3994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蒋亨强,胡志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蒋亨强;胡志君;盛兴修;陈小龙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3民初3994号 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55409394XJ。 诉讼诉讼代理人:黄路瑶,四川迪扬(重庆)律师事务所。诉讼诉讼代理人:兰峰,四川迪扬(重庆)律师事务所。被告:蒋亨强,男,汉族,1989年5月24日生,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胡志君,男,汉族,1986年2月28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区。 被告:盛兴修,男,汉族,1954年12月28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区。 被告:陈小龙,男,汉族,1995年3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蒋亨强、胡志君、盛兴修、陈小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郭 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申 太 桥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林峰、久臣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2执3636号 下一篇 湖南省晨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田红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12民终19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