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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伟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5执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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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5执274号
  • 案件名称

    康伟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礼泉县
  • 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康伟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25执274号        被执行人:康某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康某某犯XX罪一案,礼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425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康某某未按期履行刑事财产刑义务,本院依法对生效判决判处的财产刑未履行部分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本案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康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康某某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康某某逾期未履行义务。2、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康某某的证券、不动产、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通过在礼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通过在被执行人康某某居住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康某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所述,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康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425执27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依据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邓国阁  审  判  员   李高超  审  判  员   李文忠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商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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