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周某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5民初117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405民初1174号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周某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周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5民初1174号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09号华创国际广场3号栋14-19楼。负责人:孙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婷,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男,198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413号运成大厦18、19楼。负责人:胡湘泽。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被告周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龙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范雅琴书 记 员 万 欣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沈国华、芦江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72执83号之一 下一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丁甲强与被执行人沈阳市和平区劲品缘餐厅、杨厅劳动争议执行一案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102执73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