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燕、江苏恒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3执3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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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执3261号案件名称
林燕、江苏恒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无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林燕;江苏恒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13执3261号申请执行人:林燕,女,1996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执行人:江苏恒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人民东路29号工业大厦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3346209370K。法定代表人:赵辉。关于申请执行人林燕与被执行人江苏恒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21)苏0213民初2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江苏恒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林燕支付工资2万元,了结本案纠纷。具体履行方式:江苏恒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前支付1万元、于2021年7月31日前支付1万元。(账号×××70,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长江北路支行,户名林燕)。二、如江苏恒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约履行,林燕有权就全部款项的未履行部分申请全额执行,且江苏恒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另行支付违约金2000元。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5元(林燕已预交),由林燕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林燕与被执行人江苏恒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213民初27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义务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向本院告知履行结果。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迎春审 判 员 张 麒审 判 员 冯德珍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吴阳磊书 记 员 谢 彬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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