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卫卫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81执1503号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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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81执1503号之十一案件名称
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卫卫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乐陵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卫卫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81执1503号之十一申请执行人: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卫卫,女,汉族,1984年12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81198412××××,住乐陵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刘卫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卫卫在621×××496_156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309.3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卫卫在中国建设银行6217××××96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6260.67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崔晓凤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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