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贵芝、李明勇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川1528财保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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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8财保10号案件名称
郑贵芝、李明勇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文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郑贵芝;李明勇;杨文飞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528财保10号申请人:郑贵芝,女,汉族,1972年1月22日出生,住兴文县,户口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洪轩,四川图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明勇,男,汉族,1979年4月29日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住兴文县。被申请人:杨文飞,女,汉族,1983年1月8日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住兴文县。申请人郑贵芝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明勇、杨文飞在兴文县征地拆迁服务中心的房屋和盘山坡荒山征收补偿款300000元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保函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明勇、杨文飞在兴文县征地拆迁服务中心的房屋和盘山坡荒山征收补偿款300000元予以扣留,扣留期限为壹年。保全期满后,申请人如需继续采取续保措施,应于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申请人预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罗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汪林凤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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