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春廷与无锡市从银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王从银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15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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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民初15457号案件名称
胡春廷与无锡市从银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王从银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胡春廷;王从银;无锡市从银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民初15457号原告:胡春廷,男,汉族,1967年8月27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被告:王从银,男,汉族,1975年12月14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被告:无锡市从银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春廷与被告王从银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且申请撤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春廷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 强法官助理 唐诗婕书 记 员 唐诗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保险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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