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张某2赡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2民初27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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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82民初2759号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赡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大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某1;张某2案件缘由
赡养费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882民初2759号原告:张某1,男,1941年3月14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大安市。被告:张某2,女,1963年12月11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大安市。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张某1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某1负担。审判员 辛世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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