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吉02刑终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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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刑终271号案件名称
刘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斌案件缘由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吉02刑终271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斌,男,汉族,1985年6月17日出生,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住吉林市昌邑区。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明波,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于2021年6月7日作出(2021)吉0202刑初29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斌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刘斌,听取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意见和辩护人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斌于2020年1月至同年12月间,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通过在“咸鱼”APP出售高于市场价几倍至几十倍不等的商品,以虚假交易方式,用本人及亲属户名下的邮政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盛京银行等银行卡收取被帮助对象资金,并通过“火箭”、“全民支付”平台将资金支付给被帮助对象的方式,为被帮助对象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刘斌从全民支付平台获取佣金共计人民币15000元,涉案银行卡支付结算资金共人民币19473791.76元,侯被诈骗一案,被骗资金人民币88303元通过刘斌名下银行卡进行转移。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斌在原审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物证手机,书证案件提起和抓捕经过、户籍信息、侯蓓蓓被诈骗案材料、涉案银行卡流水及情况说明、检查笔录和手机截图等,证人都某证言,被告人刘斌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斌自愿认罪认罚,鉴于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审判程序,故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理。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刘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追缴被告人刘斌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随案移送的手机二部、银行卡八张均系犯罪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诉人刘斌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量刑重,刘斌自愿认罪认罚,并愿意返还全部违法所得以及缴纳罚金,故请求法院判处其缓刑。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采信的证据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关于上诉人刘斌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审量刑重、请求法院判处刘斌缓刑的意见,经查,原审在综合考虑本案具体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后果等相关情节基础上,对刘斌判处相应刑罚,本案不属犯罪情节较轻,依法不能判处缓刑,故本院对其上诉意见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意见正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迪审判员 张鸿鹏审判员 尹航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薪雄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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