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某、刘某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81执108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81执1080号
  • 案件名称

    李某、刘某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李某;刘某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81执108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农民,1986年8月11日出生,住辽宁省北票市。被执行人:刘某,女,汉族,农民,1987年7月26日出生,住吉林省镇赉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一案,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的(2019)辽1381民初357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彩礼30000元。该判决书于2020年7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00元。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项财产进行了查询,经调查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李某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恢复本案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2019)辽1381民初35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爱民审判员  杨 阳审判员  王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莹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