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黔、贵州铭师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81民初38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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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民初3803号案件名称
江黔、贵州铭师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黔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江黔;贵州铭师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郭东案件缘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81民初3803号原告:江黔,男,198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被告:贵州铭师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市莲城社区崇文路34号。法定代表人:严宏倩。被告:郭东,男,199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黔诉被告贵州铭师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郭东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黔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黔负担。审判员 于 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小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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