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国龙、任军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82民初26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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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82民初2678号案件名称
魏国龙、任军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彬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彬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魏国龙;任军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482民初2678号原告:任某某,男,汉族。被告:魏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任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叱干亚婷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崔 晓 娟书 记 员 李 剑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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