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三阳清洗剂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嘉荣泡棉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粤1973财保26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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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973财保2696号案件名称
东莞市三阳清洗剂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嘉荣泡棉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莞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东莞市三阳清洗剂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嘉荣泡棉有限公司;海神家俱化工(深圳)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3财保2696号申请人:东莞市三阳清洗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刘育阳。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嘉兴,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山嘉荣泡棉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陈海胜。被申请人:海神家俱化工(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龙。法定代表人:陈海胜。东莞市三阳清洗剂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嘉荣泡棉有限公司、海神家俱化工(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莞市三阳清洗剂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嘉荣泡棉有限公司、海神家俱化工(深圳)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09429.85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保险金额为人民币609429.85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市三阳清洗剂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嘉荣泡棉有限公司、海神家俱化工(深圳)有限公司相应价值人民币609429.85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冠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月慧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3财保2696号申请人:东莞市三阳清洗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刘育阳。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嘉兴,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山嘉荣泡棉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陈海胜。被申请人:海神家俱化工(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龙。法定代表人:陈海胜。东莞市三阳清洗剂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嘉荣泡棉有限公司、海神家俱化工(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莞市三阳清洗剂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嘉荣泡棉有限公司、海神家俱化工(深圳)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09429.85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保险金额为人民币609429.85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市三阳清洗剂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嘉荣泡棉有限公司、海神家俱化工(深圳)有限公司相应价值人民币609429.85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冠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月慧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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