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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武学、田玉良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22民初1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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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2民初1081号
  • 案件名称

    陈武学、田玉良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丹凤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陈武学;田玉良;丹凤县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1022民初1081号原告:陈武学,男,1962年03月0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闽南,男,1962年12月0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被告:田玉良,男,1965年0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第三人:丹凤县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国奇,董事长兼总经理。住所地:丹凤县广场南路碧水蓝天小区2号楼302室。原告陈武学与被告田玉良、第三人丹凤县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武学于2021年0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武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武学负担。审判员  余四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园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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