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武学、田玉良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22民初1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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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2民初1081号案件名称
陈武学、田玉良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丹凤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陈武学;田玉良;丹凤县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1022民初1081号原告:陈武学,男,1962年03月0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闽南,男,1962年12月0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被告:田玉良,男,1965年0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第三人:丹凤县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国奇,董事长兼总经理。住所地:丹凤县广场南路碧水蓝天小区2号楼302室。原告陈武学与被告田玉良、第三人丹凤县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武学于2021年0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武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武学负担。审判员 余四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园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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