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润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4执18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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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执1854号案件名称
毛润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毛润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18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13、38、39、40层。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毛润生,男,1963年4月23日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毛润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陕0104民初37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毛润生的存款、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本院已冻结毛润生名下部分银行账户;被执行人毛润生名下无房产、车辆信息;此外我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本院已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毛润生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标的18638.31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未执行18638.31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180元,已收取0元,未收取180元。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 谦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 青 书 记 员 闫佩静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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