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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显龙、永州市钟野水电投资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7民初1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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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民初1340号
  • 案件名称

    詹显龙、永州市钟野水电投资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詹显龙;永州市钟野水电投资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7民初1340号原告:詹显龙,男,195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碧茂,湖南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包括代签相关法律文书,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和反诉等权利,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执行,代为领取标的款等。被告:永州市钟野水电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1127000004477,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城北黄古山黄泥塘1栋9-10号。法定代理人:刘运花,系该公司董事长。破产管理人:湖南杰联律师事务所。诉讼代表人:永州市钟野水电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先军,湖南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詹显龙与被告永州市钟野水电投资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显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詹显龙承担。审 判 员 罗周革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邹婷婷书 记 员 李丽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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