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史你拉、马海子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434民初157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3434民初1573号案件名称
布史你拉、马海子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越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布史你拉;马海子波;阿都日且;越西县金龙岩宝电站;毛金秀;马林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34民初1573号原告:布史你拉,男,彝族,1950年4月9日出生,住昭觉县。原告:马海子波,男,彝族,1947年3月12日出生,住昭觉县。原告:阿都日且,男,彝族,1972年8月27日出生,住昭觉县。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则瓦体,昭觉县玛增依乌乡石介子村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越西县金龙岩宝电站,住所地:越西县梅花乡团结村。法定代表人:曲木尔格子,该电站站长。被告:毛金秀,女,彝族,1974年11月15日出生,住西昌市。被告:马林,男,彝族,1989年3月7日出生,住西昌市。原告布史你拉、马海子波、阿都日且与被告越西县金龙岩宝电站、毛金秀、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布史你拉、马海子波、阿都日且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宋 燕人民陪审员 向安贵人民陪审员 赵倩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秋菊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34民初1573号原告:布史你拉,男,彝族,1950年4月9日出生,住昭觉县。原告:马海子波,男,彝族,1947年3月12日出生,住昭觉县。原告:阿都日且,男,彝族,1972年8月27日出生,住昭觉县。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则瓦体,昭觉县玛增依乌乡石介子村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越西县金龙岩宝电站,住所地:越西县梅花乡团结村。法定代表人:曲木尔格子,该电站站长。被告:毛金秀,女,彝族,1974年11月15日出生,住西昌市。被告:马林,男,彝族,1989年3月7日出生,住西昌市。原告布史你拉、马海子波、阿都日且与被告越西县金龙岩宝电站、毛金秀、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布史你拉、马海子波、阿都日且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宋 燕人民陪审员 向安贵人民陪审员 赵倩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秋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