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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浪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1执27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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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执2738号
  • 案件名称

    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浪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大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浪;王奎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1执2738号申请执行人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新民路北十八幢一楼。法定代表人陈志,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浪,男,1994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王奎艳,女,1997年7月11日生,彝族,住贵州省大方县。申请执行人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奎艳、周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521民初52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奎艳、周浪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100000.00元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2560.00元,申请执行人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奎艳、周浪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2021年7月6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2021年9月24日本院作出(2021)黔0521执2738号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对被执行人王奎艳、周浪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100000.00元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2560.0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对本院查明上述事实如有异议,可申请听证权利等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和措施,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521执273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实伦审判员  阿 魁审判员  赵羿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胡星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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