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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启龙、边社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恢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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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恢137号
  • 案件名称

    王启龙、边社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王启龙;边社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恢137号申请执行人:王启龙,男,汉族,1962年5月13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化子坪镇人民镇府旁边,身份证号码:612624196205133218。被执行人:边社军,男,汉族,1970年12月1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金明街道办惠园小区7号楼3单元203室,身份证号码:612624197012013257。本院在执行王启龙申请执行边社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边社军与申请执行人王启龙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该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3执恢1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樊乐乐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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