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彬、黄永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22民初402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522民初4020号案件名称
陈彬、黄永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陈彬;黄永年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2民初4020号原告:陈彬,男,1988年4月16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被告:黄永年,男,1992年9月8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陈彬与被告黄永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原告以被告已经支付部分劳务工资为由,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彬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彬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彬负担。审 判 员 丁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单书 记 员 陈春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守岐、徐学强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14执恢686号 下一篇 高丽英、刘树东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24民初11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