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禧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万晓静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2021)京01民特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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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民特256号案件名称
北京禧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万晓静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北京禧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万晓静案件缘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民特256号申请人:北京禧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88号1号楼三层3-016。法定代表人:郑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阮召玺,男,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万晓静,女,1987年3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申请人北京禧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禧云公司)与被申请人万晓静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禧云公司称,申请撤销京海劳人仲字[2021]第10664号仲裁裁决书;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已经对万晓静在职期间所享有的劳动权利作出了相应的处分,万晓静要求禧云公司支付工资差额的依据不足,不应支持;万晓静隐瞒了其向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进行处理的事实,禧云公司代扣代缴万晓静在2020年3月、4月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合理合法,且该部分不属于劳动争议管辖范围,万晓静要求禧云公司支付该部分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依据不足。万晓静称,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禧云公司的理由。经审查查明:2021年7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1]第10664号裁决:一、禧云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万晓静工资差额2400元;二、驳回万晓静其他仲裁请求。本院审理期间,禧云公司向本院提交公积金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证明2400元是个人应当承担的公积金,禧云公司予以扣减,万晓静重复提出申请。万晓静不认可真实性及证明目的,称其确实去公积金管理中心立案,之后要走法律程序,对方没有给我工资和这笔公积金。本院认为,禧云公司主张万晓静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应予撤销,但经本院审查,禧云公司所提交证据无法证明在仲裁庭审理本案过程中,其曾就支付万晓静住房公积金问题提出异议,禧云公司亦可以向仲裁庭提交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责令其缴存万晓静公积金的证据,且禧云公司未提交其已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补缴了欠付的住房公积金的证据,故禧云公司以万晓静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作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事由不能成立。综上,本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法定事由,对禧云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禧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申请费10元,由北京禧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金 莙审 判 员 刘 婷审 判 员 徐 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慕林芳书 记 员 范慧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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