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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梅、张萌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3执恢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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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3执恢245号
  • 案件名称

    张玉梅、张萌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洋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张玉梅;张萌;杨琳;张瑜坤;李灵娥;杨启文;郝如娥;张树刚;张木林;尚树枝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3执恢245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梅,女,住洋县槐树关镇。申请执行人张萌,女,住洋县槐树关镇。申请执行人杨琳,女,住洋县槐树关镇。申请执行人张瑜坤,男,住洋县槐树关镇。申请执行人李灵娥,女,洋县槐树关镇。申请执行人杨启文,男,洋县槐树关镇。申请人郝如娥,女,洋县槐树关镇。申请执行人张树刚,男,住洋县槐树关镇。被执行人张木林,男,住洋县槐树关镇。被执行人尚树枝,男,住洋县槐树关镇。申请执行人张玉梅等人依据(2018)陕0723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张木林、尚树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27770.4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张玉梅等人申请张木林、尚树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木林、尚树枝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扣划张木林、尚树枝银行存款10950元,申请人张玉梅已领取10750元,余200元作为本案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1、本院依法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张木林、尚树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木林、尚树枝名下无财产信息,其无车辆、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3、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木林、尚树枝进行了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执行措施,并表示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在执行本案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佩宸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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