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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志科、李伟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302执6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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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302执677号
  • 案件名称

    马志科、李伟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马志科;李伟;姚大勇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302执677号申请执行人马志科,男,1978年12月10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昌图县。被执行人李伟,男,汉族,个体,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姚大勇,男,汉族,个体,现住四平市铁东区。申请执行人朱绍文与被执行人李伟、姚大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勇与被执行人李伟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经协商被执行人李伟,姚大勇分别每月给付申请人朱绍文2000元,直至65000元给付清为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0302执6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管玉波执行员  叶晓飞执行员  张媛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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