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志科、李伟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302执6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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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302执677号案件名称
马志科、李伟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马志科;李伟;姚大勇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302执677号申请执行人马志科,男,1978年12月10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昌图县。被执行人李伟,男,汉族,个体,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姚大勇,男,汉族,个体,现住四平市铁东区。申请执行人朱绍文与被执行人李伟、姚大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勇与被执行人李伟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经协商被执行人李伟,姚大勇分别每月给付申请人朱绍文2000元,直至65000元给付清为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0302执6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管玉波执行员 叶晓飞执行员 张媛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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