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众源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王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6民终63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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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6民终6397号案件名称
北京合众源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王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北京合众源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王鹏;龙口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6民终63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合众源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和六街1号。法定代表人:杨飞,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鹏,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童,龙口芦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口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东江街道南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徐龙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雪飞,公司员工。原审被告:孙英(别名孙俪),女,198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上诉人北京合众源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王鹏因与被上诉人龙口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龙口市人民法院(2021)鲁0681民初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合众源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王鹏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北京合众源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王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合众源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王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玉新审判员 徐承凤审判员 陈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苑玉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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