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峰、王华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5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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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初5281号案件名称
王亚峰、王华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亚峰;王华峰;李宽毅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24民初5281号 原告李宽毅,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身份证号码:61012XXXX004041416,联系号码:1399107XXXX。被告王华峰,男,出生年月不详,住靖边县。被告王亚峰,男,出生年月不详,住靖边县,联系号码:1311044XXXX。原告李宽毅与被告王华峰、王亚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李宽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28.44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23日被告王华峰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18‰,该借款由被告王亚峰担保.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借款本息未果,原告涉诉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宽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83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琰丰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腾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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