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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峰、王华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5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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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初5281号
  • 案件名称

    王亚峰、王华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靖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王亚峰;王华峰;李宽毅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24民初5281号 原告李宽毅,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身份证号码:61012XXXX004041416,联系号码:1399107XXXX。被告王华峰,男,出生年月不详,住靖边县。被告王亚峰,男,出生年月不详,住靖边县,联系号码:1311044XXXX。原告李宽毅与被告王华峰、王亚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李宽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28.44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23日被告王华峰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18‰,该借款由被告王亚峰担保.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借款本息未果,原告涉诉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宽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83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琰丰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腾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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