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隽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2民初24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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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302民初2477号案件名称
四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隽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四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隽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2民初2477号原告:四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滨河家园A14-3-2左门。 法定代表人:王美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哲栋,该单位经理。 被告:隽某,男,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原告四平市申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隽立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四平市申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四平市申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市申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平市申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爱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鹏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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