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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上建市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卉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5民初1358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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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5民初13580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南通市上建市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卉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南通市上建市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上海卉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5民初13580号之二原告:南通市上建市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法定代表人:朱锋,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世营,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宇琛,男。被告:上海卉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曹宏,职务不详。原告南通市上建市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卉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经审理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原告南通市上建市南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上建市南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通市上建市南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洪一帆书记员  叶若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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