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平栓、卢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30执1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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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30执1187号案件名称
袁平栓、卢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宜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袁平栓;卢振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30执1187号申请执行人:袁平栓,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居民,现住宜川县。被执行人:卢振,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居民,现住宜川县。申请执行人袁平栓与被执行人卢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630民初10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卢振须向申请执行人袁平栓清偿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袁平栓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1、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2、本院依法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通过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对被执行人卢振不动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通过被执行人所在村组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630执11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新审判员 孟晓宜审判员 古世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欢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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