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辰荣电炉有限公司与江苏智邦精工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4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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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4135号案件名称
上海辰荣电炉有限公司与江苏智邦精工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上海辰荣电炉有限公司;江苏智邦精工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4135号原告:上海辰荣电炉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郭琼,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凯媛,上海市申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乐芸潮,上海市申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智邦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法定代表人:赵平平。原告上海辰荣电炉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智邦精工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辰荣电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员 陆 琴法官助理 杨士群书 记 员 杨士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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