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宽城满族自治县东来顺饭庄、刘文秀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7民初208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27民初2080号
  • 案件名称

    宽城满族自治县东来顺饭庄、刘文秀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宽城满族自治县东来顺饭庄;刘文秀
  • 案件缘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7民初2080号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东来顺饭庄。经营场所:宽城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827MA094KD20F。经营者:晏立波,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被告:刘文秀,男,1959年6月3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东来顺饭庄与被告刘文秀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东来顺饭庄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东来顺饭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东来顺饭庄负担。审判员  刘志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佟启航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