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福芝、庞海松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212执122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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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212执1223号之一案件名称
冯福芝、庞海松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冯福芝;庞海松;朱运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212执12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福芝,女,汉族,1945年11月7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庞海松,男,汉族,1986年2月2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被执行人朱运龙,男,汉族,1987年8月12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冯福芝与庞海松、朱运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212民初2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庞海松、朱运龙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冯福芝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无车辆信息。三、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房产信息。四、本院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豫0212民初2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庞海松、朱运龙负有继续向冯福芝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张 鹏审判员 李 冰审判员 李淑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晓彤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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